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的各部、院、系、所、中心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及所管理出租及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学校设立的由主管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X X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以下称防火办),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X X学校火灾、火险隐患通知书》,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向学校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都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同时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负责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组成由各专业、教研室(车间)、研究所、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各实验室、班组设安全员。防火负责人、安全员有变动,要及时派人接替,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层层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各类制度要悬挂在明显位置。
(二)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检测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如经费不足及时上报申请,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把对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消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四)对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五)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对收到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要积极组织落实整改。
(六)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和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灭火工作,定期举行灭火训练,开展防火知识宣传,要求每个义务消防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常识)和“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
(八)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或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九)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扑救火灾,保护公共财物,保护火灾现场,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或校防火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期间不得脱岗,对所负责区域内进行巡视,对防火重点部位尤应重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值班人员要聘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的人担任,不聘用老、弱、病、残人员。
(十一)根据《市重点防火单位界定标准》,被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为重点单位或部位的,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建立巡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3.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防火办;
5.每年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校内礼堂、舞厅、商场超市、招待所、食堂、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医院、计算机房、实验室、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巡视检查,设立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疏散指示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座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或成立联防共管委员会,委托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打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或个人要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出租单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条 凡使用大屋顶房屋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张挂在明显位置,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管理,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校防火委员会将上报学校,建议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工程,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上各类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应当由校防火办的人员参加,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除新建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必须报资产部、基建工程部和保卫处审批。未经申报批准的工程不准开工,私自开工的,以上三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三)学校保卫处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施工单位在开工、动火前要到保卫处办理“施工证”和“动火证”,未办理的不准开工和使用明火。
(五)使用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清理现场并远离可燃物,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电气焊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留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必须在存放易燃品,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在办理“动火证”时必须详细进行说明,共同研究防范措施。
(六)对施工单位私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减少项目、改动设施的行为和现场存在隐患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及时向保卫处汇报。
(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保卫处报告,申请原审批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或校防火办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校防火办备案。
第十三条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凡举办大型活动,如学术交流、涉外活动、集会、(篝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且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保卫处申报,确保警卫对象和参加人员的绝对安全。特别是邀请有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以上中央、政府领导人参加的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上报保卫处,联系安排安全警卫的勤务,经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由专业电工负责施工。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随意乱接私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扣。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第二十条 除科研、生产必需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加热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新生入校要与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签订XX学校学生宿舍安全责任书,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二)禁止在宿舍、盥洗室、厕所、楼道用明火焚烧废纸和垃圾。
(三)禁止在床上拉挂围帘,点蜡烛照明,吸烟。
(四)禁止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五)使用电脑、台灯、充电器等要注意发热部位的散热,室内无人时应关掉电源开关。
(六)爱护消防设施,发现随意移动、损坏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保卫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地下消防栓设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标志,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二十五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对无故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安全工作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由个人原因引发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要照价赔偿,并按校规校纪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