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工程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安全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学校各部门和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二)安全工作处统筹学校门卫、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出入管理、交通巡查、违规登记、集中清理、废弃无主电动自行车的处置等工作;
(三)工会、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负责做好对教职工、学生、留学生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和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公寓、食堂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校内各部门和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安全
办公室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
(二)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三)做好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的上报和违规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工作;
(四)其它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工作实行划片管理,各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确保电动自行车管理到位、停放有序、通道畅通。(图书馆周边区域由图书馆负责,基础教学楼、社区、留学生公寓、餐厅区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主干道、行政服务中心、会议中心、东门、南门、西门、体育场区域由安全工作处负责。)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校内师生员工自购电动自行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入校。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条对校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全部登记备案,规范管理。校内师生员工新购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车主变更,必须先到所在单位备案,由单位统一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行驶及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内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校内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正常交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用于警务、工程、维护维修、后勤保障等工作的电动自行车,需提前由所在单位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备案手续,入校时由指定通道通行,入校后必须规范停放。
第十四条符合入校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的查验和管理。门卫有权对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二)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三)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行驶严禁超载、禁止单车搭载两人及以上人员;不得酒驾、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等。
(四)在教学区、办公区、社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五)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绿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六)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五条涉及以下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车牌的电动自行车;
(三)校外送餐电动自行车;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对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处置。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三)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行驶严禁超载、禁止单车搭载两人及以上人员;不得酒驾、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等。
(四)在教学区、办公区、社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五)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绿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六)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五条涉及以下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车牌的电动自行车;
(三)校外送餐电动自行车;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对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处置。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违规充电器充电、私拉乱接电源充电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的,学校将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车主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记入车主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五)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六)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以上行为首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第二次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暂扣处理,领取电动自行车时须由车主提交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承诺书,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累计达到三次违规行为的,将取消电动自行车入校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